出口企业退税问题管理及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04 17:00:18 文章作者:鸿泰信骏捷国际
根据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非另有规定或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需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对应税消费品,还需要按照消费税规定进行申报。
为方便出口企业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通知中明确了两种纳税人的计算公式。对于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额可按如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需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通知中还特别提到了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并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对于这种情况,出口企业需要根据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在通知的第四条中,对于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退(免)税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了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还可以根据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办理。
为了切实落实上述规定,通知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和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首先,出口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确保及时申报退(免)税,并按照相关公式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同时,出口企业在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报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退(免)税手续。
此外,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及时解决出口企业在退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对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申报退(免)税并按照公式计算税额,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确保征税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将为我国出口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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